医疗纠纷成功判例------------在鉴定前抓住时机调解成功
原告周**,女,1966年11月2日出生,汉族,山东省夏津县赵庄镇
委托代理人孙大庆,山东卫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。
被告高唐县人民医院,住所地山东省**路*号。
法定代表人孔**,院长。
委托代理人张**,男,1979年5月5日出生,汉族,高唐县人民医院工作人员,住山东省**路502号6号楼2单元302室。
被告山东省立医院,住所地济南市**路324号。
法定代表人秦**,院长。
委托代理人李**,男,1969年6月24日出生,汉族,山东省立医院工作人员,住济南市**路328号3号楼3单元301室。
委托代理人张蔚,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案由:医疗损害责任纠纷
经审理查明,2012年11月8日,原告周**因外伤到被告高唐县人民医院就诊,后于2012年11月10日转院到被告省立医院处进行了截肢手术治疗。现原告周**以被告高唐县人民医院、山东省立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要求被告高唐县人民医院、山东省立医院赔偿损失为由诉至本院,要求处理。
本案在审理过程中,经本院主持调解,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:
一、被告高唐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周**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交通费、伤残赔偿金、残疾辅助器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、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5000元,于2013年6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。
二、原告周**自愿放弃对被告山东省立医院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。
三、其他原被告双方互不追究,再无争执。
四、案件受理费5424元,减半收取2712元,原告周**负担904元,被告高唐县人民医院负担1808元。
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(捺印)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。
上述协议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确认。
审判员 刘杨军